50 依消防法第六條第一項應設置消防安全設備之供營業使用場所,其管理權人未依規定設置或維護,
於發生火災時致人於死者,處幾年有期徒刑?
(A)六個月以上五年以下
(B)一年以上七年以下
(C)三年以下
(D)五年以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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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267), B(3529), C(61), D(69), E(0) #1019420
統計: A(267), B(3529), C(61), D(69), E(0) #1019420
詳解 (共 4 筆)
#1653493
管理權人未依規定設置或維護, 於發生火災時致人於死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100~500萬罰金
管理權人未依規定設置或維護, 於發生火災時致人於重傷者,處六個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50~250萬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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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803554
消防法 罰則35
依第六條第一項所定標準應設置消防安全設備之供營業使用場所,或依同條第四項所定應設置住宅用火災警報器之場所,其管理權人未依規定設置或維護,於發生火災時:
致人於死者,處一年~七年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一百萬~五百萬元罰金;
致人重傷者,處六月~五年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五十萬~二百五十萬元罰金
比較:
爆竹煙火管理條例 第24條 [未經許可製造爆竹煙火之處罰]
#1 未經許可擅自製造爆竹煙火,處負責人及實際負責執行業務之人三年以下有
期徒刑、拘役或併科新臺幣三十萬~三百萬元罰金。
#2 犯前項之罪因而:
致人死者,處三年~十年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二百萬~一千萬元罰金;
致重傷者,處一年~七年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一百萬~五百萬元罰金。
#3 第一項未經許可擅自製造爆竹煙火所得之利益超過法定罰金最高額者,得於
所得利益之範圍內酌量加重,不受法定罰金最高之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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