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0 假設某件簡易人壽保險契約成立時,被保險人年齡12歲,約定之保險期間6年,5年後發生死亡保險事故,保
險公司應如何理賠?
(A)按保額理賠
(B)無息退還所繳保費
(C)退還所繳保費並加計利息
(D)給付喪葬費用並加計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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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5697), B(419), C(657), D(403), E(0) #494472
統計: A(5697), B(419), C(657), D(403), E(0) #494472
詳解 (共 6 筆)
#807203
簡易人壽保險法
第七條
「非中華民國國民,不得為被保險人。以未滿十五歲之未成年人為被保險人訂立之簡易人壽保線契約(以下簡稱保險契約),除健康保險外,其死亡給付於被保險人滿十五歲之日起發生效力;被保險人滿十五歲前死亡者,保險人得加計利息退還所繳保險費...」
12+5= 17
我懂了...
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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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61690
宇崴摩友,你看錯了。3F舉的例子是被保人9歲,5年後發生死亡事故,6年是「約定保險期間6年」。9+5=14<15,加計利息退還所有保費。
18
0
#1462352
不客氣。
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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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279499
第7條 112/12/29修正公布
非中華民國國民,不得為被保險人。
以未滿十五歲之未成年人為被保險人訂立之簡易人壽保險契約(以下簡稱保險契約),除健康保險及喪葬費用之給付外,其餘死亡給付之約定於被保險人滿十五歲時始生效力。
前項喪葬費用之保險金額,不得超過遺產及贈與稅法第十七條有關遺產稅喪葬費扣除額之一半。
前二項規定,於其他法律另有規定者,從其規定
以未滿十五歲之未成年人為被保險人訂立之簡易人壽保險契約(以下簡稱保險契約),除健康保險及喪葬費用之給付外,其餘死亡給付之約定於被保險人滿十五歲時始生效力。
前項喪葬費用之保險金額,不得超過遺產及贈與稅法第十七條有關遺產稅喪葬費扣除額之一半。
前二項規定,於其他法律另有規定者,從其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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