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0 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的設置,是為了防止公職人員假借職務上之權力或機會以圖利其本人或關係人,下列何者不在該法之關係人所界定的範圍內?
(A)公職人員之配偶
(B)公職人員共同生活之家屬
(C)公職人員之二親等以內親屬信託財產之受託人
(D)公職人員之配偶擔任負責人、董事、監察人或經理人之營利事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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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54), B(974), C(2880), D(816), E(0) #1781848

詳解 (共 10 筆)

#2845187

第三條(公職人員關係人之範圍)
本法所定公職人員之關係人,其範圍如下:

一、公職人員之配偶或共同生活之家屬。

 二、公職人員之二親等以內親屬。

 三、公職人員或其配偶信託財產之受託人。

 四、公職人員、第一款及第二款所列人員擔任負責人、董事、監察人或經n 理人之營利事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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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 

第3條(公職人員關係人之範圍)


  本法所定公職人員之關係人,其範圍如下: 
  一、公職人員之配偶或共同生活之家屬。 
  二、公職人員之二親等以內親屬。 
  三、公職人員或其配偶信託財產之受託人。 
  四、公職人員、第一款及第二款所列人員擔任負責人、董事、監察人或經理人之營利事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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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第三條(公職人員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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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062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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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  第三條
本法所定公職人員之關係人,其範圍如下:
一、公職人員之配偶或共同生活之家屬。
二、公職人員之二親等以內親屬。
三、公職人員或其配偶信託財產之受託人。但依法辦理強制信託時,不在此限。
四、公職人員、第一款與第二款所列人員擔任負責人、董事、獨立董事、監察人、經理人或相類似職務之營利事業、非營利之法人及非法人團體。但屬政府或公股指派、遴聘代表或由政府聘任者,不包括之。
五、經公職人員進用之機要人員。
六、各級民意代表之助理。
前項第六款所稱之助理指各級民意代表之公費助理、其加入助理工會之助理及其他受其指揮監督之助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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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托財產的性質

  (1)、信托財產與委托人的自有財產和受托人的固有財產相區別,不受委托人和受托人財務狀況惡化,甚至破產的影響。

  (2)、信托設立後,信托財產脫離委托人的控制,讓具有理財經驗的受托人進行管理,能有效保證其保值增值。

  (3)、受托人因信托財產的管理運用或其他情形取得的信托財產,都歸入信托財產。

  (4)、除法律規定的情況外,對信托財產不得強制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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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第三條(公職人員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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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210661

公職人員財產申報法(下稱本法)所規定之強制信託, 屬「管理信託」,非「盲目信託」。因為是「管理信託」,所以 強制信託之公職人員、配偶和未成年子女仍保有處分信託財產 之權利,除非有繳納稅捐、規費、清償信託財產必要,否則受 託的信託業者不得處分信託財產(本法第 9 條第 3 項、第 4 項)。


法務部指出,「盲目信託」有不用申報、不用公開、不用強制等特性,一旦有檯面下動作,反易成為隱匿財產工具,真正被蒙蔽的反而是社會大眾。

強制信託雖然保留委託人對財產的處分權,但為避免公職人員以指示或其他方法遂行利益輸送,修正草案也規定委託人或其法定代理人對信託財產的管理或處分,有意要指示前,需先通知財產申報單位。

此舉,一則可以公開供民眾監督,再來公職人員對信託的財產也仍有運用決定權,同時不致使委託人或與之交易的第三人,因現行盲目信託制遭受託機構任意處分財產,而遭到不可測的損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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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人筆記 (共 1 筆)

私人筆記#18153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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