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0 勞工保險條例中華民國九十七年七月十七日修正之條文施行時,保險費率定為多少?
(A)百分之五點五
(B)百分之六點五
(C)百分之七點五
(D)百分之八點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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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93), B(80), C(321), D(24), E(0) #140902
統計: A(93), B(80), C(321), D(24), E(0) #140902
詳解 (共 2 筆)
#3121075
轉知勞動部勞工保險局函知自108年1月1日起勞工保險普通事故保險費率調整乙節
說明:
一、依據勞工保險條例第13條規定及勞動部107年8月20日勞動保1字第1070140421號函辦理。
二、依照勞工保險條例第13條第2項規定,普通事故保險費率為被保險人當月投保薪資7.5%至13%;修正之條文自98年1月1日施行時,保險費率定為7.5%,施行後第3年調高0.5%,其後每年調高0.5%至10%,並自10%當年起,每兩年調高0.5%至上限13%。故自108年1月1日起普通事故保險費率調高為11%。又依照就業保險法第41條第2項及行政院91年12月27日院臺勞字第0910061906號函規定,自本法施行之日起,勞工保險普通事故保險費按被保險人當月投保薪資調降1%,亦即108年1月1日起勞工保險普通事故保險費率,應按被保險人當月投保薪資10%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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