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詳解卡新福利】寫作批改懸賞券,將於 2024/09/30 23:59:59 過期,還沒使用或領取,趕快前往領取並使用吧! 前往查看

專技◆土地行政題庫下載題庫

上一題
50 在行政罰之裁處程序中,下列何者不屬行政機關執行職務人員之義務?
(A)向行為人出示有關執行職務之證明文件或顯示足資辨別之標誌
(B)向行為人告知其所違反之法規
(C)於行為人請求時,交付其對即時處置表示異議之要旨紀錄
(D)向行為人告知得保持緘默


答案:登入後觀看
難度: 簡單
1F
Cindy 小二下 (2016/12/21)

行政罰法

第 33 條

★★★★★★★★★★★,...



(內容隱藏中)
查看隱藏文字
2F
高二下 (2017/02/26)

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

第 33 條

行政機關執行職務之人員,應向行為人出示有關執行職務之證明文件或顯示足資辨別之標誌,並告知其所違反之法規。

第 34 條

行政機關對現行違反行政法上義務之行為人,得為下列之處置:

一、即時制止其行為。

二、製作書面紀錄。

三、為保全證據之措施。遇有抗拒保全證據之行為且情況急迫者,得使用強制力排除其抗拒。

四、確認其身分。其拒絕或規避身分之查證,經勸導無效,致確實無法辨認其身分且情況急迫者,得令其隨同到指定處所查證身分;其不隨同到指定處所接受身分查證者,得會同警察人員強制為之。

前項強制,不得逾越保全證據或確認身分目的之必要程度。

第 35 條

行為人對於行政機關依前條所為之強制排除抗...


查看完整內容

50 在行政罰之裁處程序中,下列何者不屬行政機關執行職務人員之義務? (A)向..-阿摩線上測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