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0 家庭暴力防治法有關保護令之敘述,下列何者正確?
(A)被害人於審理時,不得請社會工作人員在場與陳述意見
(B)保護令事件不得進行調解或和解
(C)保護令之聲請,需徵裁判費
(D)緊急保護令應該以書面為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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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28), B(4653), C(671), D(1854), E(0) #1982747

詳解 (共 10 筆)

#3331110

家庭暴力防治法就是由國家機關直接保護當事人的法律

(A)被害人於審理時,不得請社會工作人員在場與陳述意見 →錯誤

得聲請社工人員陪同在場及陳述意見

(B)保護令事件不得進行調解或和解 →正確

就是因為暴力正在實行,國家公權力機關強制介入,因此家庭暴力事件不得由被害人與相對人調解或和解

(C)保護令之聲請,需徵裁判費 →錯誤

無須徵裁判費

(D)緊急保護令應該以書面為之 →錯誤

傳真或其他可以知道有緊急保護令的設備通知即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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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24418

第 10 條

被害人得向法院聲請通常保護令、暫時保護令;被害人為未成年人、身心障礙者或因故難以委任代理人者,其法定代理人、三親等以內之血親或姻親,得為其向法院聲請之。


檢察官、警察機關或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得向法院聲請保護令。保護令之聲請、撤銷、變更、延長及抗告,均免徵裁判費,並準用民事訴訟法第七十七條之二十三第四項規定。


第 12 條

保護令之聲請,應以書面為之。但被害人有受家庭暴力之急迫危險者,檢察官、警察機關或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得以言詞、電信傳真或其他科技設備傳送之方式聲請緊急保護令,並得於夜間或休息日為之。


前項聲請得不記載聲請人或被害人之住居所,僅記載其送達處所。


法院為定管轄權,得調查被害人之住居所。經聲請人或被害人要求保密被害人之住居所,法院應以秘密方式訊問,將該筆錄及相關資料密封,並禁止閱覽。


第 13 條

聲請保護令之程式或要件有欠缺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應定期間先命補正。


法院得依職權調查證據,必要時得隔別訊問。


前項隔別訊問,必要時得依聲請或依職權在法庭外為之,或採有聲音及影像相互傳送之科技設備或其他適當隔離措施。


被害人得於審理時,聲請其親屬或個案輔導之社工人員、心理師陪同被害人在場,並得陳述意見。


保護令事件之審理不公開。


法院於審理終結前,得聽取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或社會福利機構之意見。


保護令事件不得進行調解或和解。


法院受理保護令之聲請後,應即行審理程序,不得以當事人間有其他案件偵查或訴訟繫屬為由,延緩核發保護令。



第 36-1 條

被害人於偵查中受訊問時,得自行指定其親屬、醫師、心理師、輔導人員或社工人員陪同在場,該陪同人並得陳述意見。


被害人前項之請求,檢察官除認其在場有妨礙偵查之虞者,不得拒絕之。陪同人之席位應設於被害人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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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04409
此題在考家庭暴力防治法第10.12.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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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0 家庭暴力防治法有關保護令之敘述,下列何者正確?
(A)被害人於審理時,得請社會工作人員在場與陳述意見

  
   第十三條 (保護令事件之審理)
      聲請保護令之程式或要件有欠缺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應定期間先命補正。
  法院得依職權調查證據,必要時得隔別訊問。
  前項隔別訊問,必要時得依聲請或依職權在法庭外為之,或採有聲音及影像相互傳送之科技設備或其他適當隔離措施。
  被害人得於審理時,聲請其親屬或個案輔導之社工人員心理師陪同被害人在場,並得陳述意見。
  保護令事件之審理不公開。
  法院於審理終結前,得聽取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或社會福利機構之意見。
  保護令事件不得進行調解或和解。


(B)保護令事件不得進行調解或和解

   第十三條 (保護令事件之審理)
      聲請保護令之程式或要件有欠缺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應定期間先命補正。
  法院得依職權調查證據,必要時得隔別訊問。
  前項隔別訊問,必要時得依聲請或依職權在法庭外為之,或採有聲音及影像相互傳送之科技設備或其他適當隔離措施。
  被害人得於審理時,聲請其親屬或個案輔導之社工人員、心理師陪同被害人在場,並得陳述意見。
  保護令事件之審理不公開。
  法院於審理終結前,得聽取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或社會福利機構之意見。
  保護令事件不得進行調解或和解。


(C)保護令之聲請,需徵裁判費

第十條 (保護令之聲請)

      被害人得向法院聲請通常保護令、暫時保護令;被害人為未成年人、身心障礙者或因故難以委任代理人者,其法定代理人、三親等以內之血親或姻親,得為其向法院聲請之。
  檢察官、警察機關或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得向法院聲請保護令。
  保護令之聲請、撤銷、變更、延長及抗告,均免徵裁判費,並準用民事訴訟法第七十七條之二十三第四項規定。


(D)緊急保護令應該以書面為之.

通常保護令應該以書面為之但在審理中得核發暫時保護令

足認被害人有受家庭暴力之急迫危險者,應於四小時內以書面核發緊急保護令,並得以電信傳真或其他科技設備傳送緊急保護令予警察機關。

第十六條 (暫時保護令或緊急保護令之核發)

      法院核發暫時保護令或緊急保護令,得不經審理程序。
  法院為保護被害人,得於通常保護令審理終結前,依聲請或依職權核發暫時保護令。
  法院核發暫時保護令或緊急保護令時,得依聲請或依職權核發第十四條第一項第一款至第六款、第十二款及第十三款之命令。
  法院於受理緊急保護令之聲請後,依聲請人到庭或電話陳述家庭暴力之事實,足認被害人有受家庭暴力之急迫危險者,應於四小時內以書面核發緊急保護令,並得以電信傳真或其他科技設備傳送緊急保護令予警察機關。
  聲請人於聲請通常保護令前聲請暫時保護令或緊急保護令,其經法院准許核發者,視為已有通常保護令之聲請。
  暫時保護令、緊急保護令自核發時起生效,於聲請人撤回通常保護令之聲請、法院審理終結核發通常保護令或駁回聲請時失其效力。
  暫時保護令、緊急保護令失效前,法院得依當事人或被害人之聲請或依職權撤銷或變更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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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830690

家庭暴力防治法第13條

聲請保護令之程式或要件有欠缺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應定期間先命補正。
法院得依職權調查證據,必要時得隔別訊問。
前項隔別訊問,必要時得依聲請或依職權在法庭外為之,或採有聲音及影像相互傳送之科技設備或其他適當隔離措施。
被害人得於審理時,聲請其親屬或個案輔導之社工人員、心理師陪同被害人在場,並得陳述意見。
保護令事件之審理不公開。
法院於審理終結前,得聽取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或社會福利機構之意見。
保護令事件不得進行調解或和解。
法院受理保護令之聲請後,應即行審理程序,不得以當事人間有其他案件偵查或訴訟繫屬為由,延緩核發保護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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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750521
補充(D):通常保護令需以書面向法院提出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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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被害人於審理時,X不得請社會工作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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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76247

緊急保護令之聲請,得以言詞、電信傳真或其他科技設備為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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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04448
(A)被害人得於審理時,聲請其親屬或個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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