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0 對於受託處理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往來有關之事務或協商簽署協議,逾越委託範圍,致生損害於國 家安全或利益者之罰則規定為:
(A)處行為負責人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二十萬元以下罰金
(B)處行為負責人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五十萬元以下罰金
(C)處行為負責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一百萬元以上罰金
(D)就行為負責人或該法人、團體擇一科以新臺幣五十萬元以下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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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5), B(73), C(40), D(10), E(0) #94398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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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87158
台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4條之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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