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0 徵收土地之殘餘部分面積過小或形勢不整,致不能為相當之使用者,依土地徵收條例規定,所有權人得
於多久期間內申請一併徵收,逾期不予受理?
(A)徵收公告期滿之日起3 年內
(B)徵收公告期滿之日起1 年內
(C)徵收公告之日起3 年內
(D)徵收公告之日起1 年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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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33), B(79), C(32), D(329), E(0) #1271526
統計: A(33), B(79), C(32), D(329), E(0) #1271526
詳解 (共 1 筆)
#1608459
第 8 條
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所有權人得於徵收公告之日起一年內向該管直轄
市或縣 (市) 主管機關申請一併徵收,逾期不予受理:
一、徵收土地之殘餘部分面積過小或形勢不整,致不能為相當之使用者。
二、徵收建築改良物之殘餘部分不能為相當之使用者。
前項申請,應以書面為之。於補償費發給完竣前,得以書面撤回之。
一併徵收之土地或建築改良物殘餘部分,應以現金補償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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