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0 最高法院之裁判,其所持法律見解,認有編為判例之必要者,應分別經由民事庭會議、刑事庭會議或民、刑事庭總會議決議後,報請司法院備查。下列何者不屬於前述會議組成成員?
(A) 書記官長
(B) 院長
(C) 庭長
(D) 法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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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5452), B(1956), C(877), D(518), E(0) #355300

詳解 (共 8 筆)

#408060

法院組織法   第57條第1項

最高法院之裁判,其所持法律見解,認有編為判例之必要者,應分別經由院長庭長法官組成之民事庭會議、刑事庭會議或民、刑事庭總會議決議後,報請司法院備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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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26117
請22K法律系學生記錄
書記官只有在法庭上才會來上班記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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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08929
負責記錄法官審評/評議工作的書記官,其身分不屬於法官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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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783474
法院裡書記官最沒人權阿,司法特考裡門檻最低的職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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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808753
司法特考門檻最低 應該是 監X管理員吧 ...
(共 41 字,隱藏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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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63859
法院組織法第57條第一項
(共 14 字,隱藏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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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69169

 最高法院之裁判,會讓人院法庭,也有人庭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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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67547
書記官不是負責記錄,沒有書記官那誰來記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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