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0 根據性騷擾防治法第 13 條規定,機關、部隊、學校、機構或僱用人,應於申訴或 移送到達之日起幾天內開始調查?
(A)七日內
(B)十日內
(C)二週內
(D)三十日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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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91), B(49), C(8), D(20), E(0) #581137

詳解 (共 3 筆)

#1535925
第十三條   (提出申訴、再申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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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651716
性騷擾事件被害人除可依相關法律請求協助外,並得於事件發生後一年內
,向加害人所屬機關、部隊、學校、機構、僱用人或直轄市、縣 (市) 主
管機關提出申訴。
前項直轄市、縣 (市) 主管機關受理申訴後,應即將該案件移送加害人所
屬機關、部隊、學校、機構或僱用人調查,並予錄案列管;加害人不明或
不知有無所屬機關、部隊、學校、機構或僱用人時,應移請事件發生地警
察機關調查。
機關、部隊、學校、機構或僱用人,應於申訴或移送到達之日起七日內
始調查,並應於二個月內調查完成;必要時,得延長一個月,並應通知當
事人。
前項調查結果應以書面通知當事人及直轄市、縣 (市) 主管機關。
機關、部隊、學校、機構或僱用人逾期未完成調查或當事人不服其調查結
果者,當事人得於期限屆滿或調查結果通知到達之次日起三十日內,向直
轄市、縣 (市) 主管機關提出再申訴。
當事人逾期提出申訴或再申訴時,直轄市、縣 (市) 主管機關得不予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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性騷擾防治法

第 15 條
1 政府機關(構)、部隊、學校、警察機關及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於受理申訴或移送到達之日起七日內開始調查,並應於二個月內調查完成;必要時,得延長一個月,並應通知當事人。
2 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受理前條第三項第二款性騷擾申訴案件後,審議會召集人應於七日內
指派委員三人至五人組成調查小組進行調查,並依前項規定辦理;調查小組之女性代表不得少於
總數二分之一,並推選一人為小組召集人。
3 性騷擾事件之調查應秉持客觀、公正、專業之原則,給予雙方當事人充分陳述意見及答辯之機
會,並應適時通知案件辦理情形;有詢問當事人之必要時,應避免重複詢問。
4 政府機關(構)、部隊、學校及警察機關為第一項調查及審議會為第二項調查,應作成調查報告
及處理建議,移送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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