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0 甲受僱於丙私立外僑小學,擔任數學老師,約定聘期為 3 年。甲曾於第一胎生產時請產假,今甲懷第二胎, 即將生產,因甲聘約僅剩半年,丙遂要求甲留職停薪,並於期滿後離職。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甲只得離職,因為甲曾經請產假,代表丙並無歧視
(B)丙不得要求甲育嬰留職停薪,且育嬰留職停薪期滿,並不當然離職
(C)小學老師並無性別工作平等法之適用,丙之行為無不合理
(D)如甲與丙為定期契約,並無性別工作平等法之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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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98), B(8751), C(204), D(456), E(0) #948532

詳解 (共 2 筆)

#2921339

教育人員留職停薪辦法

留職停薪只有當事人能申請,雇主不能強迫當事人留職停薪。

另外留職停薪的時間,不得超過約聘期。

 

補充注意: 公務人員留職停薪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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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79489
私立外僑小學的老師也屬於公務人員嗎?
(共 20 字,隱藏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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