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0 甲因頂樓加蓋被查報為違建,經主管機關下命限期自行拆除,甲欲停止該處分之執行,依訴願法及行政
訴訟法之相關規定,甲無法向下列何者申(聲)請停止執行?
(A)原處分機關
(B)訴願決定機關
(C)行政法院
(D)行政執行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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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29), B(12), C(33), D(131), E(0) #1783405
統計: A(29), B(12), C(33), D(131), E(0) #1783405
詳解 (共 2 筆)
#3111641
對本署(法務部行政執行署)各分署之行政執行不服,應如何救濟?
1.義務人或利害關係人對本署各分署之執行命令、執行方法、應遵守之程序或其他侵害利益之情事不服者,得於執行程序終結前,向分署聲明異議。該分署認異議人異議有理由者,應即停止執行,並撤銷或更正已為之執行行為;認異議人異議無理由者,應於10日內加具意見,送本署於30日內決定之。但行政執行,除法律另有規定外,不因聲明異議而停止執行,但該分署因必要情形,得依職權或申請停止之。
2.至於義務人若對移送機關作為執行名義之行政處分不服,因涉及實體爭議,應依法另循訴願、行政訴訟等程序請求權責機關、行政法院救濟,非屬本署及各分署依行政執行法第9條聲明異議程序所得審認判斷之範圍。
來源:https://www.tpk.moj.gov.tw/ct.asp?xItem=46460&ctNode=11265&mp=0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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