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0 甲因頂樓加蓋被查報為違建,經主管機關下命限期自行拆除,甲欲停止該處分之執行,依訴願法及行政 訴訟法之相關規定,甲無法向下列何者申(聲)請停止執行?
(A)原處分機關
(B)訴願決定機關
(C)行政法院
(D)行政執行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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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29), B(12), C(33), D(131), E(0) #1783405

詳解 (共 2 筆)

#3111641

對本署(法務部行政執行署)各分署之行政執行不服,應如何救濟?

1.義務人或利害關係人對本署各分署之執行命令執行方法應遵守之程序其他侵害利益之情事不服者,得於執行程序終結向分署聲明異議。該分署認異議人異議有理由者,應即停止執行,並撤銷或更正已為之執行行為;認異議人異議無理由者,應於10日內加具意見,送本署於30日內決定之。但行政執行,除法律另有規定外,不因聲明異議而停止執行,但該分署因必要情形,得依職權或申請停止之。

2.至於義務人若對移送機關作為執行名義之行政處分不服,因涉及實體爭議,應依法另循訴願行政訴訟等程序請求權責機關行政法院救濟,非屬本署及各分署依行政執行法第9條聲明異議程序所得審認判斷之範圍。


來源:https://www.tpk.moj.gov.tw/ct.asp?xItem=46460&ctNode=11265&mp=0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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訴願法§93-全國法規資料庫 原行政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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