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0 甲將其對A 地的地上權設定抵押權給乙後,乙又繼承取得甲的地上權。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甲乙權利抵押的設定無效
(B)乙一直未取得抵押權
(C)抵押權消滅
(D)地上權消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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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50), B(11), C(676), D(113), E(0) #184157

詳解 (共 10 筆)

#1029679
別想的太複雜,簡單就是說~你的東西原本《抵押給我》,之後我取得了你的東西,東西當然變成我的了,所以我抵押權沒了,但取得了你東西的所有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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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0936

民法第762條:

同一物之所有權及其他物權,歸屬於一人者,其他物權因混同而消滅。但其他物權之存續,於所有人或第三人有法律上之利益者,不在此限。

 

民法第763條:

Ⅰ所有權以外之物權,及以該物權為標的物之權利,歸屬於一人者,其權利因混同而消滅。

Ⅱ前條但書之規定,於前項情形準用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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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81828

債之消滅的混同,係指債權債務同歸一人的事實,債之關係消滅(參照民法第344條)如甲欠父親五萬元,甲父死亡甲的債務,因混同而消滅。但廣義的混同,除債權債務同歸一人者外,尚包括權利與權利之混同、義務與義務之混同。 
 1債權與債務混同  甲欠其父乙一百萬元貨款,嗣乙死亡,甲為唯一繼承人,繼承乙對甲本身一百萬元貨款債權,該一百萬元貨款債之關係消滅。 
 2權利與權利混同  較弱的權利被較強之權利吸收,較弱的權利消滅。  甲就其子乙所有之A地設定地上權,嗣甲死亡,乙為唯一繼承人,繼承甲對乙之A地地上權,乙同為A地所有權人及地上權人,地上權消滅。 
 3義務與義務混同  較弱的義務被較強之義務吸收,較弱的義務消滅。  甲向乙借款一百萬元(主債務),並以甲之子丙為保證人(保證債務),嗣甲死亡,丙為唯一繼承人,繼承甲對乙之一百萬元之借款債務,丙同為乙之主債務人及保證人,丙之保證債務消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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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220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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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佳解答 

回答者: Hon ( 初學者 1 級 )
回答時間: 2008-04-14 17:30:54

一、地上權依民法第882條得為抵押權之標的,所以甲將地上權設定抵押權給乙後,若甲屆期未清償債務就可以依民法第873條聲請法院強制執行


二、嗣乙繼承取得甲的地上權後乙同時為A地的地上權人及地上權的抵押權人,這就構成了物權的「混同」,依民法第763條第1項規定,「所有權以外之物權(即本案之地上權),及以該物權為標的之權利(即本案之抵押權),歸屬於同一人者,其權利因混同而消滅」,所以抵押權就依法消滅了,否則乙自己是地上權人,還要以地上權人之抵押權人地位來拍賣自己的地上權,不是一點意義都沒有了嗎?


三、惟如果該地上權另設有第二順位抵押權,那麼為避免乙的抵押權混同消滅後,第二順位抵押權人可以拍賣乙的地上權,對乙不利,此際依第763條第2項準用第762條但書規定,乙的抵押權就不會發生混同消滅的效果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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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87088
混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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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01939
混同----因為你原本抵押給我了,接下來我因為繼承得到了,你還是該死要找東西抵押給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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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66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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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99688
我還是不太懂題目中的地上權、抵押權該如何放到第763條做對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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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62569
抵押權已經行使 抵押權就消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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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65251
還是不懂  地上權拿去抵押 乙繼承就有所有權不是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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