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0 甲的 A 地經區段徵收而依徵收計畫使用後,依法變更原使用目的,土地管理機關乙標售該 A 地時, 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甲得請求撤銷徵收
(B)甲得主張收回權
(C)甲得主張先買權
(D)甲不得請求撤銷徵收,亦不得主張先買權、收回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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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45), B(54), C(158), D(339), E(0) #1028405

詳解 (共 5 筆)

#1223677
第 59 條
私有土地經依徵收計畫使用後,依法變更原使用目的,土地管理機關標售
該土地時,應公告一個月,被徵收之原土地所有權人或其繼承人有依同樣
條件優先購買權。但優先購買權人未於決標後十日內表示優先購買者,其
優先購買權視為放棄。
依第八條第一項規定一併徵收之土地,須與原徵收土地同時標售時,適用
前項之規定。
前二項規定,於區段徵收不適用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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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56730
土地徵收條例 第 59 條 私有土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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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00750

看了好幾次才終於看懂

原本是有優先購買權 -- 被徵收之原土地所有權人或其繼承人有依同樣條件優先購買權

可是題目問的是區段徵收 -- 於區段徵收不適用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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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466040

土徵9(收回權)

被徵收之土地,除區段徵收及本條例或其他法律另有規定外,有下列情形
之一者,原土地所有權人得於徵收公告之日起二十年內,向該管直轄市或
縣 (市) 主管機關申請照原徵收補償價額收回其土地,不適用土地法第二
百十九條之規定:
一、徵收補償費發給完竣屆滿三年,未依徵收計畫開始使用者。
二、未依核准徵收原定興辦事業使用者。
三、依原徵收計畫開始使用後未滿五年,不繼續依原徵收計畫使用者。

土徵59(先買權)

私有土地經依徵收計畫使用後,依法變更原使用目的,土地管理機關標售
該土地時,應公告一個月,被徵收之原土地所有權人或其繼承人有依同樣
條件優先購買權。但優先購買權人未於決標後十日內表示優先購買者,其
優先購買權視為放棄。
依第八條第一項規定一併徵收之土地,須與原徵收土地同時標售時,適用
前項之規定。
前二項規定,於私有土地經依徵收計畫使用後,依法變更原使用目的,土地管理機關標售
該土地時,應公告一個月,被徵收之原土地所有權人或其繼承人有依同樣
條件優先購買權。但優先購買權人未於決標後十日內表示優先購買者,其
優先購買權視為放棄。
依第八條第一項規定一併徵收之土地,須與原徵收土地同時標售時,適用
前項之規定。
前二項規定,於區段徵收不適用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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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546219
撤銷Anfechtung取消 撤銷(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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