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0 臺灣地區無戶籍國民在臺灣地區停留者,因懷胎七個月以上並提出證明者,其再延長停留期間規定為何?
(A)不得逾一個月
(B)自事由發生之日起不得逾二個月
(C)每次不得逾二個月
(D)依事實需要核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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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73), B(408), C(2533), D(108), E(0) #880249

詳解 (共 7 筆)

#1545163

(A)不得逾一個月   天災
(B)自事由發生之日起不得逾二個月 親偶住院、死亡
(C)每次不得逾二個月 懷胎、流產、住院
(D)依事實需要核給  被關了,看背叛多久,依需要核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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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41368
其實可以用推論的啦,懷孕7個月,再延長2個月才9個月,一般懷胎不是要10個月才會生嗎?也就是說不可能只讓你延長一次呀,但無論如何至少要知道是2個月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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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75261

入出國及移民法第8條,第一項

一、懷胎七個月以上或生產、流產後二個月未滿。→每次不得逾二個月

二、罹患疾病住院或懷胎,出國有生命危險之虞。→每次不得逾二個月

三、在臺灣地區設有戶籍之配偶、直系血親、三親等內之旁系血親、二親等內之姻親在臺灣地區患重病或受重傷而住院或死亡。→自事由發生之日起不得逾二個月

四、遭遇天災或其他不可避免之事變。→不得逾一個月

五、人身自由依法受拘束。→依事實需要核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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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39784
入出國及移民法第8條,第一項第一款,每次不得逾兩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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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39782
第 8 條 臺灣地區無戶籍國民向入出國及移民署申請在臺灣地區停留者,其停留期間為三個月;必要時得延期一次,並自入國之翌日起,併計六個月為限。但有下列情形之一並提出證明者,入出國及移民署得酌予再延長其停留期間及次數: 一、懷胎七個月以上或生產、流產後二個月未滿。 二、罹患疾病住院或懷胎,出國有生命危險之虞。 三、在臺灣地區設有戶籍之配偶、直系血親、三親等內之旁系血親、二親等內之姻親在臺灣地區患重病或受重傷而住院或死亡。 四、遭遇天災或其他不可避免之事變。 五、人身自由依法受拘束。 依前項第一款或第二款規定之延長停留期間,每次不得逾二個月;第三款規定之延長停留期間,自事由發生之日起不得逾二個月;第四款規定之延長停留期間,不得逾一個月;第五款規定之延長停留期間,依事實需要核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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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28805
變態考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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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710583
懷胎感覺適合依事實需要核給  
(共 17 字,隱藏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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