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0 若某乙公司章程未定有保證業務,則此次
的保證契約的效果為何?
(A) 保證契約僅對公司股東發生效力。
(B) 契約無效,不生保證責任。
(C) 公司仍負保證責任,但得向負責人求償。
(D) 由公司負責人自負保證責任,公司亦須
負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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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48), B(1411), C(584), D(489), E(0) #2708963
統計: A(48), B(1411), C(584), D(489), E(0) #2708963
詳解 (共 2 筆)
#7274795
所謂的保證契約 : 係指保證人於承包商不履行債務時,由保證人代負履行責任之謂。
故保證人雖由承包商覓得,然保證契約其實是由定作人與保證人簽定,因此關於保證契約是否成立、生效及如何履行應依業主與保證人間契約之約定。
保證契約雖是一個獨立契約然而保證契約卻是附從承攬契約當承攬契約消滅時・保證契約亦隨之消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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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實務上常由同級之營造業者為保證人,然公司可否為保證人,依公司法第 16條規定 : 須視公司章程中是否訂有保證業務為依據,否則不得為任何保證人,此因公司充當保證人,必減損股東之權利。
然若公司章程未定有保證業務但仍與定作人簽定保證契約・則由公司負責人自負保證責任,公司無須負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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