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綜合法學(一)(憲法、行政法、國際公法、國際私法)題庫下載題庫

上一題
50 行政法院為「被告對於原告之申請,應依本院之法律見解另為適法之處分」之判決,若行政機關不 為適法之處分時,人民持以向行政法院聲請強制執行,行政法院應如何處理?
(A)不能執行,因本判決不得作為執行名義
(B)要求直接上級機關逕為適法之處分,以為代履行
(C)對行政機關採取直接強制
(D)對行政機關處以怠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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難度: 適中
最佳解!
最佳姐✨(國考跨職系五榜❤ 高二下 (2019/09/07)
最高行政法院106年1月份第1次庭長法官聯席會議(得否以課予義務訴訟判決為執行名義) 法律問題: 人民向行政機關依法申請之案件,經行政機關予以駁回,人民經依訴願程序後,向行政法院起訴請求該機關應為特定內容之行政處分,經行政法院依行政訴訟法第200條第4款之規定,判決主文諭知:「(第1項)訴願決定及原處分撤銷。(第2項)被告對於原告之申請,應依本院之法律見解另為適法之處分。(第3項)原告其餘之訴駁回。」於該判決確定後,行政機關未另作處分前,人民以上述確定判決主文第2項部分為執行名義,向行政法院聲請對行政機關強制執行,行政法院應否准許? 決  議: 按「行政訴訟之裁判命債務人為一定之給付,經裁判確定.....看完整詳解
2F
芹(公職社工師已上榜) 大二下 (2021/08/07)

簡單講的話..

行政法院不是行政機關,沒辦法幫機關作成行政處分,所以就準用強制執行法,處「怠金」促使機關履行。

姊妹題如下:

44 行政法院就人民依法申請之案件,於判決主文中諭知:「被告對於原告之申請,應依本院之法律見解另 為適法之處分」。判決確定後,若被告機關不為適法之處分時,後續得為如何之處理?

(A)人民得以該確定判決主文為執行名義,向行政法院聲請對行政機關強制執行
(B)人民得向行政法院再行提起課予義務訴訟
(C)行政法院不得對行政機關課處怠金,以促使其履行作成處分之給付義務
(D)行政法院直接代替行政機關作成行政處分

高普考/三四等/高員級◆行政法概要(包含行政程序法等)108 年 - 108 原住民族特種考試_四等_一般行政、一般民政、社會行政、原住民族行政、教育行政、法警:行政法概要#79052

答案:A

3F
善意第三人(上岸律師) 高二下 (2023/07/10)
作成行政處分乃行使行政權,法院或第三人無從代替行政機關為之,行政機關怠於履行時,無法採取直接強制或代履行之執行手段,然執行法院得依行政訴訟法第306條第2項準用強制執行法第128條第1項規定,對行政機關課處怠金及再處怠金,以促使其履行作成處分之給付義務

50 行政法院為「被告對於原告之申請,應依本院之法律見解另為適法之處分」之判決,..-阿摩線上測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