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0 評估某一器官之體內劑量,應評估:
(A)約定等效劑量
(B)約定有效等效劑量
(C)深部等效劑量
(D)約定有效劑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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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61), B(23), C(11), D(34), E(0) #1064396
統計: A(61), B(23), C(11), D(34), E(0) #1064396
詳解 (共 2 筆)
#3464002
解釋:
約定等效劑量:指單次攝入放射性物質於體內後,對某一器官或組織經過一段時間後所累積的等效劑量,其單位為西弗(Sv)。
一段時間為自放射性核種攝入之日起算,對17歲以上者以50年計算;對未滿17歲者計算至70歲內。
約定有效等效劑量:指體內受曝露器官或組織的平均等效劑量與各該組織或器
官的組織加權因數乘積之和,其單位為西弗(Sv)。
深部等效劑量:適用於包括頭部、身體軀幹、手肘以上手臂、膝蓋以上腿部等部位之全身體外曝露,指其一公分深處之等效劑量。
約定有效劑量:指各組織或器官之約定等價劑量與組織加權因數乘積之和,其單位為西弗(Sv)。
等效劑量為舊的說法、等價劑量為新的說法,兩者意義相同。代表器官劑量與
對應輻射加權因數(WR)乘積之和,其單位為西弗(Sv)。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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