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0 超過面積最高額之尚未建築私有建築用地,經限期令其出售或 建築使用,逾期未出售或未建築使用者,依平均地權條例規定,直轄市或縣(市)政府得如何處理?
(A)依法徵收
(B)照價收買
(C)移請財政部國有財產署辦理標售,得款發還原權利人
(D)移送法院強制執行

答案:登入後查看
統計: A(29), B(450), C(50), D(9), E(0) #968101

詳解 (共 4 筆)

#1198868
平均地權條例第72條 前條超額土地,直轄市或縣(市)政府應通知土地所有權人於二年內出售或建築使用;逾期未出售或未建築使用者,得予照價收買,整理後出售與需用土地人建築使用。但在建設發展較緩之地段,不在此限。
7
0
#2523190
題目漏字 超過面積最高額之尚未...
(共 82 字,隱藏中)
前往觀看
4
0
#2523734
原本題目:50 超過面積最高額之尚未建築...
(共 251 字,隱藏中)
前往觀看
2
0
#5812660
直轄市或縣(市)政府對於尚未建築之私有建築用地,應限制土地所有權人所有面積之最高額。
前項所有面積之最高額,以十公畝為限。但工業用地、學校用地及經政府核准之大規模建築用地,應視其實際需要分別訂定之。
計算尚未建築土地面積最高額時,對於因法令限制不能建築之土地,應予扣除。
前條超額土地,直轄市或縣(市)政府應通知土地所有權人於二年內出售或建築使用;逾期未出售或未建築使用者,得予照價收買,整理後出售與需用土地人建築使用。但在建設發展較緩之地段,不在此限。
0
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