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0 身心障礙者就業之薪資比照一般待遇,於產能不足時,可酌予減少,但不得低於多少比例?
(A)百分之八十
(B)百分之七十
(C)百分之六十
(D)百分之五十
(E)本題已無解,修法為不得低於基本工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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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 B(22), C(6), D(6), E(201) #1013439

詳解 (共 4 筆)

#1222848
現40條-進用身心障礙者之機關(構),對其所進用之身心障礙者,應本同工同酬之原則,不得為任何歧視待遇,其所核發之正常工作時間薪資,不得低於基本工資。
庇護性就業之身心障礙者,得依其產能核薪;其薪資,由進用單位與庇護性就業者議定,並報直轄市、縣(市)勞工主管機關核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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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35758
原本答案為B,修改為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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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35759

原本題目:

50 身心障礙者就業之薪資比照一般待遇,於產能不足時,可酌予減少,但不得低於多少比例? (A)百分之八十 (B)百分之七十 (C)百分之六十 (D)百分之五十

修改成為

50 身心障礙者就業之薪資比照一般待遇,於產能不足時,可酌予減少,但不得低於多少比例? (A)百分之八十 (B)百分之七十 (C)百分之六十 (D)百分之五十(E)本題已無解,修法為不得低於基本工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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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22845
原33條- 進用身心障礙者之機關 (構) ,應本同工同酬之原則,不得為任何歧視待遇,且其正常工作時間所得不得低於基本工資。身心障礙者就業,薪資比照一般待遇,於產能不足時,可酌予減少。但不得低於百分之七十。 前項產能不足之認定及扣減工資之金額遇有爭議時,得向本法第七條成立之保護委員會申訴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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