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0 金錢債權人甲、乙、丙同時聲請強制執行債務人丁所有之 A 地,經執行法院就其拍賣所得價金作成 分配表。下列何者非屬得對分配表聲明異議之事由?
(A)甲因法院以其所持本票裁定未合法送達丁為由,未將該本票債權列入分配表
(B)乙以其債權為 A 地抵押權所擔保範圍,法院未將之列入優先順位
(C)丙以乙之債權不存在,法院應將乙之受分配額剔除
(D)丁以丙之執行債權已罹於消滅時效,法院應將丙之受分配額剔除

答案:登入後查看
統計: A(212), B(50), C(104), D(113), E(0) #1952903

詳解 (共 3 筆)

#4997112

本題考點:異議事由


異議事由必須是實體事由,且須對於異議人本身有利才可以提起,所謂有利則是依照有無增進受償順位、增加受分配之額度等等做判斷

(A)選項則因為異議人自身失誤,而導致不及受分配,屬於程序爭點,並非異議事由

33
0
#3268264

(A)甲因法院以其所持本票裁定未合法送達丁為由,未將該本票債權列入分配表:程序瑕疵(參強執法第12條) 
(B)乙以其債權為 A 地抵押權所擔保範圍,法院未將之列入優先順位(參強執法第33條、第39條第1項)  

(C)丙以乙之債權不存在,法院應將乙之受分配額剔除(同上) 
(D)丁以丙之執行債權已罹於消滅時效,法院應將丙之受分配額剔除(同上)

8
3
#6162508
74 年台上字第 899 號:「債權人依...
(共 312 字,隱藏中)
前往觀看
4
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