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0 關於裁判費,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訴訟代理人之律師費為裁判費之一部
(B)有訴訟代理人之上訴人預繳裁判費為上訴之合法要件之一,如不繳納,法院應直接裁定駁回其上訴,不必命訴訟代理人補正
(C)裁判費按訴訟標的金額或價額計算
(D)發回第二審法院更審之民事事件,上訴人對於更審判決再上訴第三審時,不須繳納裁判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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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212), B(650), C(97), D(269), E(0) #377841
統計: A(1212), B(650), C(97), D(269), E(0) #377841
詳解 (共 8 筆)
#517195
答案(A)錯誤,是因為:
律師費 = 付給律師
裁判費 = 付給法院
參考"http://www.smart-life.com.tw/findlaw/findlaw_list.php?id=11&cs_id=61&cd_id=215#findlawlist-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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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94291
B要參考釋字第179號,還有民事訴訟法施行法第9條規定,
大法官認為目的在避免延滯訴訟,與人民訴訟權之行使及人民在法律上地位之平等,尚無妨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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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31865
No.179:
民事訴訟法施行法第九條所定上訴人有律師為訴訟代理人,而未繳納裁判費者,
法院得不定期間命其補正,乃在避免延滯訴訟,與人民訴訟權之行使及人民在法律上地位之平等,尚無妨礙。對於第三審或第二審確定判決提起再審之訴,應否準用上開規定,係裁判上適用法律之問題,要難認為牴觸憲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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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30992
(D)→民事訴訟法
第 77-16 條
向第二審或第三審法院上訴,依第77-13條及第77-14條規定,加徵裁判費十分之五;
「發回或發交更審再行上訴者免徵(裁判費)」;
其依第452-2條為移送,經判決後再行上訴者,亦同。於第二審為訴之變更、追加或依第54條規定起訴者,其裁判費之徵收,依前條第三項規定,並準用前項規定徵收之。提起反訴應徵收裁判費者,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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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31868
民事訴訟法施行法第9條:
上訴人有律師為訴訟代理人,或依書狀上之記載可認其明知上訴要件有欠缺者,法院得不行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原審對不合法上訴之補正通知)及第444條第1項但書(第二審對不合法上訴之補正通知)之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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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652794
(A)
第 77-25 條
I法院或審判長依法律規定,為當事人選任律師為特別代理人或訴訟代理人者,其律師之酬金由法院酌定之。
II前項及第四百六十六條之三第一項之律師酬金為訴訟費用之一部,應限定其最高額,其支給標準,由司法院參酌法務部及全國律師聯合會等意見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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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75684
民事訴訟法施行法第9條的規定,不是「得」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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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57878
請問B是哪一條法條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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