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0 下列何者非屬刑法規定之阻卻違法事由?
(A)正當防衛
(B)義務衝突
(C)業務上正當之行為
(D)依法令之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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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16), B(2769), C(121), D(70), E(0) #3183768
統計: A(116), B(2769), C(121), D(70), E(0) #3183768
詳解 (共 6 筆)
#5984781
(B) 義務衝突→超法規之阻卻違法事由(非刑法明文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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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318445
舉例:
1. 義務衝突(兩個責任只能選一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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例子: 一個消防員接到兩個火警,一邊是自己的家,一邊是托兒所。他救了托兒所,導致自己家燒光,或是為了救人而不得不毀損其他人的財物(法律沒寫到這種選擇題怎麼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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說明: 當你同時有兩個法律義務,但環境逼你只能選一個時,你選了比較重要的那個,法律就不罰你。
2. 得被害人之承諾(你自己答應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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例子: 醫學手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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說明: 醫生開刀割開你的肚子,這在行為上完全符合「傷害罪」。但因為是你點頭答應(簽手術同意書),且是為了治病,這在刑法條文裡沒明文說「手術不罰」,但法理上公認這不違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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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一個例子: 打拳擊比賽。兩個人在台上互毆,雖然符合傷害罪,但因為雙方都自願參加,只要沒違反規則,就不會被抓去關。
3. 可罰違法性(微罪不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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例子: 鄰居路過你家果園,順手摘了一朵掉在地上的小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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說明: 行為上確實是「竊盜」,但這對社會秩序的破壞實在太小了,小到不值得動用法律去判刑,這也可以算是一種超法規的考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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