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0 依據鐵路法第 71 條所列情形,處新臺幣一千五百元以上七千五百元以下罰鍰。下列何者並非以不聽
勸阻者為處罰要件?
(A)無故滯留或乘坐於不提供載客服務之車廂或機車,致生危害安全之虞
(B)不按規定處所出入車站或上下車
(C)於車廂或站區隨地吐痰、檳榔汁、拋棄紙屑、任意張貼物品或其他未經允許書寫、污穢車廂、站區 或路線設備之行為
(D)未經許可在鐵路站區範圍內設攤、搭棚架或擺設筵席
詳解 (共 1 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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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下節錄鐵路法第 71 條的項目出來(A...
私人筆記 (共 2 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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鐵路法 第 71 條 1.有下列情形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