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0 在香港或澳門作成之民事確定裁判,判決之內容,有背我國之公共秩序或善良風俗者,其在我國之效 力如何?
(A)仍具其效力
(B)聲請法院裁定後,始有效力
(C)不認其效力
(D)應以法院裁定撤銷其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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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5), B(57), C(350), D(38), E(0) #2990084
統計: A(15), B(57), C(350), D(38), E(0) #2990084
詳解 (共 3 筆)
#5909331
香港澳門關係條例第42 條
I 在香港或澳門作成之民事確定裁判,其效力、管轄及得為強制執行之要件,準用民事訴訟法第四百零二條及強制執行法第四條之一之規定。
II 在香港或澳門作成之民事仲裁判斷,其效力、聲請法院承認及停止執行,準用商務仲裁條例第三十條至第三十四條之規定。
民事訴訟法第402 條 (外國法院確定判決之效力)
I 外國法院之確定判決,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不認其效力:
一、依中華民國之法律,外國法院無管轄權者。
二、敗訴之被告未應訴者。但開始訴訟之通知或命令已於相當時期在該國合法送達,或依中華民國法律上之協助送達者,不在此限。
三、判決之內容或訴訟程序,有背中華民國之公共秩序或善良風俗者。
四、無相互之承認者。
II 前項規定,於外國法院之確定裁定準用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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