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0 有關國家賠償責任與損失補償責任之區別,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國家賠償責任限於國家以事實行為侵害人民之權利,損失補償責任則不以此為限
(B)國家賠償責任係出自不法之公權力行為,損失補償責任原則上係起因於國家合法之公權力行為
(C)國家賠償方法以金錢賠償為原則,損失補償方法較為彈性,不以金錢補償為限
(D)國家賠償之依據須為法律規定,損失補償之依據不以法律規定為限,亦有出自憲法或法理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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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56), B(36), C(87), D(57), E(0) #1871321
統計: A(156), B(36), C(87), D(57), E(0) #1871321
詳解 (共 4 筆)
#3294104
【行政法小常識】
Q:損害賠償(國家賠償法§7) VS 損失補償(行政執行法§41)之比較
1、發生原因不同:
損害賠償:因不法(違法)行為
損失補償:合法行為所應負之法律上效果
2、責任條件不同:
損害賠償:須「有故意或過失」為要件
損失補償:「不以故意過失」為要件
3、填補範圍不同:
損害賠償:所受損失+所失利益(國家賠償法§5適用民法§216)
損失補償:以現實直接所受損失
4、方法不同:
損害賠償:以金錢賠償為原則,回復原狀為例外
損失補償:以金錢為之
5、救濟管轄不同:
損害賠償:多以普通法院方式處理
損失補償:多以行政爭訟方式處理
Q:特別犧牲理論→大法官NO.400 VS 大法官NO.564比較
NO.400→「有超過」其社會責任所應忍受之範圍,「構成個人之特別犧牲,有國家補償之存在」
NO.564→「未超過」其社會責任所應忍受之範圍,「未構成個人之特別犧牲,沒有國家補償之存在」
轉自:國考成績單粉絲專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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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704826
我也覺得看到的法條明明是「以金錢為之」,C為何是正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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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行政執行法第 41 條規定,關於人民因執行機關依法實施即時強制,請求損失補償之說明,下列何者錯誤?
(A)人民身體遭受特別損失,得請求補償
(B)損失補償,得以回復原狀為之
(C)損失補償,以補償實際所受之特別損失為限
(D)損失補償,應於知有損失後,二年內向執行機關請求之
答案「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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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執行法41條(即時強制而致損失得請求補償)
人民因執行機關依法實施即時強制,致其生命、身體或財產遭受特別損失時,得請求補償。但因可歸責於該人民之事由者,不在此限。
前項損失補償,應以金錢為之,並以補償實際所受之特別損失為限。
對於執行機關所為損失補償之決定不服者,得依法提起訴願及行政訴訟。
損失補償,應於知有損失後,二年內向執行機關請求之。但自損失發生後,經過五年者,不得為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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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79419
有關損失補償是以回復原狀為原則
但行程法看到的條文跟行執法41條怎都是金錢賠償
請問這有教科書的出處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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