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0 有關驗光師執業應接受繼續教育之規定,下列敘述何者正確?①繼續教育應包括專業倫理及專業相關法規之
課程 ②領得驗光師證書逾 5 年首次申請執業登記,得以前 1 年內接受繼續教育課程總積分達六分之一以上 之證明文件代之 ③繼續教育之課程,除了感染管制及性別議題之外,專業之積分每 6 年應至少達 96 點以上 ④於澎湖、金門、馬祖、綠島、蘭嶼等離島地區執業者,其繼續教育課程之積分 1 點得以 1.5 點計
(A)①②④
(B)①③④
(C)①②③
(D)②③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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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70), B(67), C(304), D(25), E(0) #3138269
統計: A(170), B(67), C(304), D(25), E(0) #3138269
詳解 (共 2 筆)
#64688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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來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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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3 條
醫事人員執業,應接受下列課程之繼續教育:
一、專業課程。
二、專業品質。
三、專業倫理。
四、專業相關法規。
醫事人員每六年應完成前項繼續教育課程之積分數如下:
一、物理治療生、職能治療生、醫事檢驗生、醫事放射士、牙體技術生及驗光生:
(一)達七十二點。
(二)前項第二款至第四款繼續教育課程之積分數,合計至少七點,其中應包括感染管制及性別議題之課程;超過十四點者,以十四點計。
二、前款以外之醫事人員:
(一)達一百二十點。
(二)前項第二款至第四款繼續教育課程之積分數,合計至少十二點,其中應包括感染管制及性別議題之課程;超過二十四點者,以二十四點計。
兼具醫師、中醫師、牙醫師多重醫師資格者變更資格申請執業登記時,對於第一項第二款至第四款繼續教育課程積分,應予採認;對於第一項第一款性質相近之專業課程積分,得相互認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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