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0 甲與乙分手後,從前女友乙之日記中得知其帳號密碼,遂上網登入乙電子郵件,閱讀乙之信件,甲成立何罪?
(A)刑法第 358 條之無故入侵電腦罪
(B)刑法第 359 條之變更他人電磁紀錄罪
(C)刑法第 360 條干擾他人電腦罪
(D)刑法第 315 條之 1 窺視竊錄非公開言論談話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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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4498), B(171), C(67), D(705), E(0) #2796916

詳解 (共 4 筆)

#5460158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 100年上更(一)字第 23 號刑事判決即認:

「『電子郵件』固為現今社會大眾用以通信之方法之一,但其係透過帳號、密碼設定之方式保護電子郵件之秘密,是以輸入帳號、密碼正確與否,決定可否進入信箱讀取信件,與『封緘信函』係以具象之方法保護信件不被窺探並不相同。因此,行為人以輸入帳號、密碼之方式,知悉他人電子信箱內文件之行為,雖妨害電子信箱使用人之秘密,但與該條之構成要件尚屬有間。」

不過,縱使無故登入他人「電子信箱」之行為不構成刑法第315條之「妨害書信秘密罪」,但因刑法第358條另規定:「無故輸入他人帳號密碼…而入侵他人之電腦或其相關設備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十萬元以下罰金。」因此,逕自輸入他人電子信箱帳號密碼之行為,仍屬非法,而可能該當刑法第358條「妨害電腦使用罪」,而受較刑法第315條「妨害書信秘密罪」更重之刑罰

法條參照:刑法§358
無故輸入他人帳號密碼、破解使用電腦之保護措施或利用電腦系統之漏洞,而入侵他人之電腦或其相關設備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三十萬元以下罰金。


→    客體不一定是入侵「他人電腦或設備」才適用 §358 ,入侵「他人電子信箱」也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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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487995

刑法358條規定:「無故輸入他人帳號密碼、破解使用電腦之保護措施或利用電腦系統之漏洞,而入侵他人之電腦或其相關設備者…。」 (入侵電腦或其相關設備罪)的重點是在犯罪的構成要件中只要有故意的入侵他人設有保護電腦之措施入侵的行為,不管是否有具體的造成法益上的侵害,都可成立本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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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331607
第 三十六 章 妨害電腦使用罪 第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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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89377
第 三十六 章 妨害電腦使用罪 第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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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人筆記 (共 2 筆)

私人筆記#671318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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