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0 關於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所保障之身心障礙者就業權益之敘述,下列何者錯誤?
(A)如果有就業意願和就業能力,但不足獨立在競爭市場工作之身心障礙者,應依其職業輔導評量結果, 提供庇護性就業服務
(B)提供庇護性就業服務,應推動設立職業訓練機構、就業服務機構及庇護工場
(C)辦理庇護性就業服務之單位進用庇護性就業之身心障礙者,不計入進用身心障礙者人數及員工總人數
(D)接受庇護性就業之身心障礙者,經職業輔導評量單位評量確認不適於庇護性就業時,庇護性就業服 務單位應依其實際需求提供轉銜服務,並得不發給資遣費
統計: A(160), B(15), C(120), D(70), E(0) #2573790
詳解 (共 4 筆)
50 關於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所保障之身心障礙者就業權益之敘述,下列何者錯誤?
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第34條
各級勞工主管機關對於具有就業意願及就業能力,而不足以獨立在競爭性
就業市場工作之身心障礙者,應依其工作能力,提供個別化就業安置、訓
練及其他工作協助等支持性就業服務。
各級勞工主管機關對於具有就業意願,而就業能力不足,無法進入競爭性
就業市場,需長期就業支持之身心障礙者,應依其職業輔導評量結果,提
供庇護性就業服務。
(A)如果有就業意願和就業能力,但不足獨立在競爭市場工作之身心障礙者,應依其職業輔導評量結果, 提供庇護性就業服務(X)
有就業意願及就業能力,而不足以獨立在競爭性就業市場工作之身心障礙者,應依其工作能力,提供個別化就業安置、訓
練及其他工作協助等支持性就業服務。
(B)提供庇護性就業服務,應推動設立職業訓練機構、就業服務機構及庇護工場(O)
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第35條第1項
直轄市、縣(市)勞工主管機關為提供第三十三條第二項之職業訓練、就
業服務及前條之庇護性就業服務,應推動設立下列機構:
一、職業訓練機構。
二、就業服務機構。
三、庇護工場。
前項各款機構得單獨或綜合設立。機構設立因業務必要使用所需基地為公
有,得經該公有基地管理機關同意後,無償使用。 (C)辦理庇護性就業服務之單位進用庇護性就業之身心障礙者,不計入進用身心障礙者人數及員工總人數(O)
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第38條第4項
辦理庇護性就業服務之單位進用庇護性就業之身心障礙者,不計入進用身
心障礙者人數及員工總人數。
(D)接受庇護性就業之身心障礙者,經職業輔導評量單位評量確認不適於庇護性就業時,庇護性就業服 務單位應依其實際需求提供轉銜服務,並得不發給資遣費(O)
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第41條
經職業輔導評量符合庇護性就業之身心障礙者,由辦理庇護性就業服務之
單位提供工作,並由雙方簽訂書面契約。
接受庇護性就業之身心障礙者,經第三十四條之職業輔導評量單位評量確
認不適於庇護性就業時,庇護性就業服務單位應依其實際需求提供轉銜服
務,並得不發給資遣費。
各級勞工主管機關對於具有就業意願及就業能力,而不足以獨立在競爭性就業市場工作之身心障礙者,應依其工作能力,提供個別化就業安置、訓練及其他工作協助等支持性就業服務。
各級勞工主管機關對於具有就業意願,而就業能力不足,無法進入競爭性就業市場,需長期就業支持之身心障礙者,應依其職業輔導評量結果,提供庇護性就業服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