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0 全民健康保險法第 51 條規定,藥價基準由下列那些單位訂定之?①中央衛生主管機關 ②藥品供應機構
③保險人 ④保險醫事服務機構
(A)①
(B)①②
(C)②③
(D)③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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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398), B(199), C(172), D(711), E(0) #406851
統計: A(398), B(199), C(172), D(711), E(0) #406851
詳解 (共 5 筆)
#894387
全民健康保險法
民國八十三年七月十九日制定
第五十一條(舊條文)
醫療費用支付標準及藥價基準,由保險人及保險醫事服務機構共同擬訂,報請主管機關核定。
前項所稱醫療費用支付標準,應以同病同酬原則,並以相對點數反應各項醫療服務之成本。同病同酬之給付應以疾病分類標準為依據。
醫療費用支付標準及藥價基準,由保險人及保險醫事服務機構共同擬訂,報請主管機關核定。
前項所稱醫療費用支付標準,應以同病同酬原則,並以相對點數反應各項醫療服務之成本。同病同酬之給付應以疾病分類標準為依據。
民國一百年一月四日
原條文第五十一條第一項移列修正至第四十一條後「藥價基準」一詞已消失,改稱為「藥物給付項目及支付標準」。
| 第 41 條 | 醫療服務給付項目及支付標準,由保險人與相關機關、專家學者、被保險 人、雇主及保險醫事服務提供者等代表共同擬訂,報主管機關核定發布。 藥物給付項目及支付標準,由保險人與相關機關、專家學者、被保險人、 雇主、保險醫事服務提供者等代表共同擬訂,並得邀請藥物提供者及相關 專家、病友等團體代表表示意見,報主管機關核定發布。 前二項標準之擬訂,應依被保險人之醫療需求及醫療給付品質為之;其會 議內容實錄及代表利益之自我揭露等相關資訊應予公開。於保險人辦理醫 療科技評估時,其結果並應於擬訂前公開。 第一項及第二項共同擬訂之程序與代表名額、產生方式、任期、利益之揭 露及資訊公開等相關事項之辦法,由主管機關定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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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38726
藥物給付項目及支付標準,由保險人與相關機關、專家學者、被保險人、雇主、保險醫事服務提供者等代表共同擬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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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2869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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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412458
全民健康保險法§41(醫療服務及藥物給付項目及支付標準之訂定程序)
醫療服務給付項目及支付標準,由保險人與相關機關、專家學者、被保險人、雇主及保險醫事服務提供者等代表共同擬訂,報主管機關核定發布。藥物給付項目及支付標準,由保險人與相關機關、專家學者、被保險人、雇主、保險醫事服務提供者等代表共同擬訂,並得邀請藥物提供者及相關專家、病友等團體代表表示意見,報主管機關核定發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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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54342
所以藥商是負責出席、發表意見,但不見得有人要理你,幫QQ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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