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0. 簽之撰擬要領何者為非:
(A)主旨:扼要敘述 
(B)說明:對案情之來源,不用相關法規 
(C)擬辦:為「簽」之重點所在 
(D)說明段:不提擬辦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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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2), B(132), C(13), D(28), E(0) #2658837

詳解 (共 2 筆)

#4954788
簽之撰擬要領: (1) 「主旨」:扼要...
(共 179 字,隱藏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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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597059

(A)1、「主旨」:扼要敘述,概括「簽」之整個目的與擬辦,不分項,一段完成。 
(B)2、「說明」:對案情之來源、經過與有關法規 或前案,以及處理方法之分析等,作簡要之敘述,並視需要分項條列。 
(C)3、「擬辦」:為「簽」之重點所在,應針對案情,提出具體處 理意見,或解決問題之方案。意見較多時分項條列。 
(D)4、「簽」之各段應截然劃分,「說明」一段不提擬辦意見,「擬辦」一段不重複「說明」及「主旨」。 
5、如條列式簽要注意起、承、轉、合。如為制式簽,則要段落分明,將起、承、轉放在「說明」段,合(結論或重點)放在「主旨」段,採倒裝句法。 
6、一段可以完成,不做兩段;兩段可以完成,不做三段式簽。 
7、先簽後稿的公文一定要用「制式簽」,亦即分段式簽辦,那怕一段就可以完成也是一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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