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0.依據少年事件處理法的規定,原則上少年觀護所收容少年之期間,調查或審理中均 不得逾幾個月?
(A)一月
(B)二月
(C)三月
(D) 六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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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21), B(104), C(46), D(44), E(0) #203782
統計: A(21), B(104), C(46), D(44), E(0) #203782
詳解 (共 1 筆)
#171830
| 第26-2條 | 少年觀護所收容少年之期間,調查或審理中均不得逾二月。但有繼續收容之必要者,得於期間未滿前,由少年法院裁定延長之;延長收容期間不得逾一月,以一次為限。收容之原因消滅時,少年法院應將命收容之裁定撤銷之。 事件經抗告者,抗告法院之收容期間,自卷宗及證物送交之日起算。 事件經發回者,其收容及延長收容之期間,應更新計算。 裁定後送交前之收容期間,算入原審法院之收容期間。 少年觀護所之組織,以法律定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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