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0.依簡易人壽保險法規定,有關保險契約效力之敘述,下列何者錯誤?
(A)要保人得隨時向保險人聲明終止保險契約,其終止效力,不溯及既往
(B)保險契約停止效力後,要保人得於一年以內申請恢復契約效力
(C)經保險人同意恢復效力之保險契約,溯自繳清應繳保險費及其利息之日起恢復效力
(D)訂立保險契約或申請恢復保險契約效力時,要保人及被保險人對於保險人之書面詢問,應據實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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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537), B(5034), C(273), D(187), E(0) #3190463
統計: A(537), B(5034), C(273), D(187), E(0) #3190463
詳解 (共 3 筆)
#6263806
- 保險契約停止效力後,要保人得於二年以內申請恢復契約效力。
- 經保險人同意恢復效力之保險契約,溯自繳清應繳保險費及其利息之日起恢復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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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373065
第14條
保險契約停止效力後,要保人得於二年以內 (B)申請恢復契約效力。
經保險人同意恢復效力之保險契約,溯自繳清應繳保險費及其利息之日起恢復效力。 (C)
經保險人同意恢復效力之保險契約,溯自繳清應繳保險費及其利息之日起恢復效力。 (C)
第15條
訂立保險契約或依前條規定申請恢復保險契約效力時,要保人及被保險人對於保險人之書面詢問,應據實說明。 (D)
第18條
要保人得隨時向保險人聲明終止保險契約;其終止效力,不溯及既往。 (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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