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0.依銀行法規定,商業銀行經營之業務,不包括下列何者?
(A)代理收付款項
(B)簽發國內外信用狀
(C)擔任公司重整監督人
(D)辦理短期、中期及長期放款
答案:登入後查看
統計: A(0), B(0), C(17), D(2), E(0) #3676249
統計: A(0), B(0), C(17), D(2), E(0) #3676249
詳解 (共 2 筆)
#7174551
銀行法第71條
一、收受支票存款。
二、收受活期存款。
三、收受定期存款。
四、發行金融債券。
五、辦理短期、中期及長期放款。(C)
六、辦理票據貼現。
七、投資公債、短期票券、公司債券、金融債券及公司股票。
八、辦理國內外匯兌。
九、辦理商業匯票之承兌。
十、簽發國內外信用狀。(B)
十一、保證發行公司債券。
十二、辦理國內外保證業務。
十三、代理收付款項。 (A)
十四、代銷公債、國庫券、公司債券及公司股票。
十五、辦理與前十四款業務有關之倉庫、保管及代理服務業務。
十六、經主管機關核准辦理之其他有關業務。
二、收受活期存款。
三、收受定期存款。
四、發行金融債券。
五、辦理短期、中期及長期放款。(C)
六、辦理票據貼現。
七、投資公債、短期票券、公司債券、金融債券及公司股票。
八、辦理國內外匯兌。
九、辦理商業匯票之承兌。
十、簽發國內外信用狀。(B)
十一、保證發行公司債券。
十二、辦理國內外保證業務。
十三、代理收付款項。 (A)
十四、代銷公債、國庫券、公司債券及公司股票。
十五、辦理與前十四款業務有關之倉庫、保管及代理服務業務。
十六、經主管機關核准辦理之其他有關業務。
1
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