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0.占有物返還請求權之時效期間,自占有物被侵奪後多久不行使而消滅?
(A) 1 年
(B) 2 年
(C) 15 年
(D)無時效期間之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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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577), B(192), C(117), D(28), E(0) #904510

詳解 (共 4 筆)

#1212779

民法

第962條(占有人之物上請求權)

占有人,其占有被侵奪者,得請求返還其占有物;占有被妨害者,得請求除去其妨害;占有有被妨害者之虞者,得請求防止其妨害。

第963條(物上請求權之期間限制)

前條請求權,自侵奪或妨害占有或危險發生後,1年間不行使而消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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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90162

樓上~物上請求權不是兩年吧?

民法上關於物上請求權的法條目前應該是有三條:

一、 767 所有人之物上請求權

二、782 用水權人物上請求權(印象中是從沒考過~可無視這條XD)

三、962 占有人之物上請求權

 

通常767條(所有人)是適用125條滅時效之規定:

"請求權,因十五年間不行使而消滅。但法律所定期間較短者,依其規定。"


而這題的題目是問你占有物的物上請求權,所以就是要用962跟963的法條

樓上已經有人把這兩條法條貼出來了!!~

 

-------------------------------------這是分隔線-------------------------------------------

一、選項A除了上述的962、963占有物上請求權外另外還有:

1.民法514(定作人的瑕疵修補請求權跟修補費用償還請求權)定作人之瑕疵修補請求權、修補費用償還請求權、減少報酬請求權、損害賠償請求權或契約解除權,均因瑕疵發見後一年間不行使而消滅。 

  承攬人之損害賠償請求權或契約解除權,因其原因發生後,一年間不行使而消滅。 


二、選項B兩年消滅時效是民法127條:

左列各款請求權,因二年間不行使而消滅:

一、旅店、飲食店及娛樂場之住宿費、飲食費、座費、消費物之代價及其

    墊款。

二、運送費及運送人所墊之款。

三、以租賃動產為營業者之租價。

四、醫生、藥師、看護生之診費、藥費,報酬及其墊款。

五、律師、會計師、公證人之報酬及其墊款。

六、律師、會計師、公證人所收當事人物件之交還。

七、技師、承攬人之報酬及其墊款。

八、商人、製造人、手工業人所供給之商品及產物之代價。


還有其他兩年短期時效如:

1.民法191條I(損害賠償請求權):因侵權行為所生之損害賠償請求權,自請求權人知有損害及賠償義務人時起,二年間不行使而消滅。自有侵權行為時起,逾十年者亦同。


2.民法1146條II(繼承回復請求權):前項回復請求權,自知悉被侵害之時起,二年間不行使而消滅;自繼承開始時起逾十年者,亦同。 


3.民法第1030條之1(法定財產制關係消滅時剩餘財產之分配、除外規定及請求權行使之時效):法定財產制關係消滅時,夫或妻現存之婚後財產,扣除婚姻關係存續所負債務後,如有剩餘,其雙方剩餘財產之差額,應平均分配。但下列財產不在此限: 

  一、因繼承或其他無償取得之財產。 

  二、慰撫金。 

  依前項規定,平均分配顯失公平者,法院得調整或免除其分配額。 

  第一項請求權,不得讓與或繼承。但已依契約承諾,或已起訴者,不在此限。 

  第一項剩餘財產差額之分配請求權,自請求權人知有剩餘財產之差額時起,二年間不行使而消滅。自法定財產制關係消滅時起,逾五年者,亦同。


三、15年時效就是上面說的民法125條


四、無時效:已登記不動產不適合民法125條之規定


如有錯誤請指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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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963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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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289116
50.占有物返還請求權之時效期間,自占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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