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0.委託人甲將其名下之房屋交付信託,約定信託期間十年,十年間房屋租金歸乙,十年後房屋亦移轉登記為
乙所有,關於此案之契稅課徵,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委託人甲應於信託成立時繳納
(B)由受託人於信託期間繳納
(C)信託期滿,受託人移轉房屋給受益人乙時,由委託人甲繳納
(D)信託期滿,受託人移轉房屋給受益人乙時,由受益人乙繳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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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200), B(237), C(151), D(1218), E(0) #3335686
統計: A(200), B(237), C(151), D(1218), E(0) #3335686
詳解 (共 4 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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既然信託成立時,房屋也從甲過戶給了受託人(銀行),這明明也是一個「過戶動作」,為什麼《契稅條例》卻特別規定這一動「不課稅」?
答案是因為:「這個過戶是一個『假過戶』,受託人沒有因此發財(取得經濟實益)。」
契稅的課徵雖然看名義上的過戶,但它背後的最高指導原則是「經濟實質原則」。以下是法律不對這一次過戶課稅的兩個關鍵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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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受託人只是「工具人」,沒有取得房屋的處分利益
當甲把房屋過戶給受託人時,受託人(銀行)在法律上的權利是受到極大限制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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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能自由買賣:銀行不能自己把這棟房子賣掉、換成自己的跑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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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能自己進去住:銀行的董事長不能自己搬進去享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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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能當作自己的資產:如果銀行明天破產倒閉,銀行的債權人不可以扣押這棟房子。
也就是說,這個過戶只是為了讓受託人「方便幫忙管理」而做的名義變更。既然受託人沒有因為這個過戶得到任何實質的財產好處,如果政府這時候強制課受託人契稅,就違反了「有賺錢/得到利益才課稅」的租稅公平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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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避免「一隻羊被剝兩次皮」
如果信託成立(甲過戶給受託人)時就課一次契稅,等 10 年期滿(受託人過戶給乙)時又課一次契稅,這棟房屋在完全沒有發生任何買賣交易、單純只是在執行同一個信託合約的狀況下,就被政府剝了兩次皮(課了兩次契稅)。
因此,國家在設計《契稅條例》第 7 條之 1 時,就做了一個利民的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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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步(甲 ➔ 受託人):既然只是把房子暫時寄放在工具人(受託人)那裡,這叫形式移轉,我們大方一點,先不課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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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步(受託人 ➔ 乙):等到 10 年期滿,房子真正落入實質受益人(乙)的口袋,乙從這天起可以自由賣屋、住屋、實質發財了,這叫實質移轉,政府這時候才出場,正式跟乙課徵契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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