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0.未經直轄巿、縣(巿)主管機關許可,將含有害健康物質之廢(污)水注入於地下水體或排放於土
壤者,處幾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罰金多少元?
(A)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併科罰金十萬元以上二百萬元以下罰金
(B)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併科罰金十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罰金
(C)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併科罰金二十萬元以上二百萬元以下罰金
(D)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併科罰金二十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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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0), B(55), C(24), D(128), E(0) #929474
統計: A(10), B(55), C(24), D(128), E(0) #929474
詳解 (共 2 筆)
#5105355
事業排放於土壤或地面水體之廢(污)水所含之有害健康物質超過本法所
定各該管制標準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二十萬
元以上五百萬元以下罰金。
事業注入地下水體之廢(污)水含有害健康物質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
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二十萬元以上二千萬元以下罰金。
犯第一項之罪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
二十萬元以上一千五百萬元以下罰金:
一、無排放許可證或簡易排放許可文件。
二、違反第十八條之一第一項規定。
三、違反第三十二條第一項規定。
第一項、第二項有害健康物質之種類、限值,由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
負責人或監督策劃人員犯第三十四條至本條第三項之罪者,加重其刑至二
分之一。
定各該管制標準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二十萬
元以上五百萬元以下罰金。
事業注入地下水體之廢(污)水含有害健康物質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
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二十萬元以上二千萬元以下罰金。
犯第一項之罪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
二十萬元以上一千五百萬元以下罰金:
一、無排放許可證或簡易排放許可文件。
二、違反第十八條之一第一項規定。
三、違反第三十二條第一項規定。
第一項、第二項有害健康物質之種類、限值,由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
負責人或監督策劃人員犯第三十四條至本條第三項之罪者,加重其刑至二
分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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