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0.特殊教育法第十五條第一款所稱智能不足,指依標準化適應行為量表上之評量結果與相同實足年齡正常學生之常模相對照,其任何一個分量表之得分,位於百分等級二十五以下,且個別智力測驗之結果,未達平均數負
(A)一
(B)二
(C)三
(D)四 個標準差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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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574), B(7278), C(636), D(161), E(1) #23557

詳解 (共 9 筆)

#160643

100+15Z     Z=-2 時       智商70以下 屬於智能不足

30
23
#21463
智能不足  位於百分等級二十五以下   未達平均數負二個標準差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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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
#160667
對啊 是兩個標準差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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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93094
100+15Z=70  15Z=-30  Z=-2   屬智能不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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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758

負二個標準差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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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93095
給樓上
法規就是規定2個標準差,所以負一個標準差就是不正確
況且負一個標準差的分數還不夠低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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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78625
負一個標準差不就是PR16了嗎?? 這樣選負一個標準差有錯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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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00691

想請問各位老師  
可以在哪裡找到 「適應行為」要多低(數據?) 才符合鑑定基準嗎?
基準僅指出 "較同年齡者有顯著困難"
智能障礙的鑑定基準依下列各款規定:

一、心智功能明顯低下或個別智力測驗結果未達平均數負二個標準差。

二、學生在生活自理、動作與行動能力、語言與溝通、社會人際與情緒行為等任一向度及學科(領域)學習之表現較同年齡者有顯著困難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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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00694
依標準化適應行為量表上之評量結果與相同實足年齡正常學生之常模相對照,其任何一個分量表之得分,位於百分等級二十五以下

想請問出處在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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