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0.甲簽發一紙以 A 銀行為付款人之支票與受款人乙,乙背書讓與丙,丙再背書讓與丁,A 銀行於票上記載照付並簽 名,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僅甲得免除票據責任
(B)僅乙、丙免除票據責任
(C)甲、乙、丙均免除票據責任
(D)甲、乙、丙仍應負票據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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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3), B(10), C(95), D(20), E(0) #3588065
統計: A(13), B(10), C(95), D(20), E(0) #3588065
詳解 (共 3 筆)
#6776733
票據法第138條(保付支票)
付款人於支票上記載照付或保付或其他同義字樣並簽名後,其付款責任,與匯票承兌人同。
付款人於支票上已為前項之記載時,發票人及背書人免除其責任。
付款人不得為存款額外或信用契約所約定數目以外之保付,違反者應科以罰鍰。但罰鍰不得超過支票金額。
依第一項規定,經付款人保付之支票,不適用第十八條、第一百三十條及第一百三十六條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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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302994
付款人於支票上記載照付或保付或其他同義字樣並簽名後,其付款責任,與匯票承兌人同。
付款人於支票上已為前項之記載時,發票人及背書人免除其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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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是發票人
乙丙是背書人
都不用負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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