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0.駐衛警察為使用警械主體之一,下列有關其使用警械之敘述,何者正確?
(A)配用警棍得自行購置
(B)執行職務以使用警槍為原則
(C)使用警械致人傷亡或財產損失者,被害人應依國家賠償法之規定,請求賠償
(D)使用警械之時機、程序與應注意事項,應另以命令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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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288), B(7), C(123), D(83), E(0) #2148436

詳解 (共 1 筆)

#7560145

駐衛警察使用警械管理辦法

第 4 條

駐衛警察執行職務時,以使用警棍為原則;其需用其他警械者,應由設置單位向直轄市、縣(市)警政機關申請配發。

第 5 條

駐衛警察配用警棍,得自行購置,並列冊報當地警察局(分局)備查。

第 10 條

駐衛警察使用警械,因而致人受傷、死亡或財產損失者,由設置單位依本條例第十一條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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