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0. 下列何者非民法第1052條第1項裁判離婚之事由?
(A)與配偶以外之人合意性交
(B)生死不明已逾3年
(C)因故意犯罪,經判處有期徒刑逾6個月確定
(D)夫妻之一方意圖殺害他方親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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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65), B(87), C(116), D(398), E(0) #2518197

詳解 (共 3 筆)

#5141850
夫妻之一方,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他方得向法院請求離婚:
一、重婚。
二、與配偶以外之人合意性交。
三、夫妻之一方對他方為不堪同居之虐待。
四、夫妻之一方對他方之直系親屬為虐待,或夫妻一方之直系親屬對他方為虐待,致不堪為共同生活。
五、夫妻之一方以惡意遺棄他方在繼續狀態中。
六、夫妻之一方意圖殺害他方。
七、有不治之惡疾。
八、有重大不治之精神病。
九、生死不明已逾三年。
十、因故意犯罪,經判處有期徒刑逾六個月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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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列何者非民法第1052條第1項裁判離婚之事由?

(A) 與配偶以外之人合意性交

(B) 生死不明已逾3年

(C) 因故意犯罪,經判處有期徒刑逾6個月確定

(D) 夫妻之一方意圖殺害他方親屬>>六、夫妻之一方意圖殺害他方。

第 1052 條
夫妻之一方,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他方得向法院請求離婚:
一、重婚。
二、與配偶以外之人合意性交。>>(A)
三、夫妻之一方對他方為不堪同居之虐待。
四、夫妻之一方對他方之直系親屬為虐待,或夫妻一方之直系親屬對他方為虐待,致不堪為共同生活。
五、夫妻之一方以惡意遺棄他方在繼續狀態中。
六、夫妻之一方意圖殺害他方。>>(D)
七、有不治之惡疾。
八、有重大不治之精神病。
九、生死不明已逾三年。>>(C)
十、因故意犯罪,經判處有期徒刑逾六個月確定。>>(B)
有前項以外之重大事由,難以維持婚姻者,夫妻之一方得請求離婚。但其事由應由夫妻之一方負責者,僅他方得請求離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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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052條Ⅰ 夫妻之一方,有下列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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