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0. 依刑事訴訟法第420條規定,有罪判決確定後,原判決所憑之證物已證明其為偽造或變
造,為受判決人之利益,得聲請何種程序?
(A)再議
(B)再審
(C)交付審判
(D)非常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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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5), B(222), C(9), D(38), E(0) #3210145
統計: A(15), B(222), C(9), D(38), E(0) #3210145
詳解 (共 2 筆)
#6481361
依刑事訴訟法第420條規定,有罪判決確定後,原判決所憑之證物已證明其為偽造或變造,為受判決人之利益,得聲請何種程序?
(A) 再議❌
- 這是針對檢察官的「不起訴」或「緩起訴」處分所提出的救濟程序,發生在案件進入法院審判之前。
- 與本案判決確定後的情境不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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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 再審✔️
- 再審制度的目的,就是在判決確定後,如果發現足以動搖原判決「事實認定」的重大瑕疵(例如本題的證據是偽造的),可以聲請重新審理,以匡正錯誤。本題的情境完全符合刑事訴訟法第420條第1項第1款規定的再審事由。
- 當確定判決所依據的「事實」基礎發生動搖時(如證物偽造),應循「再審」程序救濟。當確定判決的「法律」適用發生錯誤時,應循「非常上訴」程序救濟。因此,本題的正確答案是再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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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訴訟法第 420 條 1 有罪之判決確定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為受判決人之利益,得聲請再審(B): 一、原判決所憑之證物已證明其為偽造或變造者。 二、原判決所憑之證言、鑑定或通譯已證明其為虛偽者。 三、受有罪判決之人,已證明其係被誣告者。 四、原判決所憑之通常法院或特別法院之裁判已經確定裁判變更者。 五、參與原判決或前審判決或判決前所行調查之法官,或參與偵查或起訴之檢察官,或參與調查犯罪之檢察事務官、司法警察官或司法警察,因該案件犯職務上之罪已經證明者,或因該案件違法失職已受懲戒處分,足以影響原判決者。 六、因發現新事實或新證據,單獨或與先前之證據綜合判斷,足認受有罪判決之人應受無罪、免訴、免刑或輕於原判決所認罪名之判決者。 2 前項第一款至第三款及第五款情形之證明,以經判決確定,或其刑事訴訟不能開始或續行非因證據不足者為限,得聲請再審。 3 第一項第六款之新事實或新證據,指判決確定前已存在或成立而未及調查斟酌,及判決確定後始存在或成立之事實、證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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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 交付審判❌
這是告訴人對於檢察官不起訴處分,經「再議」被駁回後,向法院聲請將案件交付審判。這同樣發生在案件進入法院審判之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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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 非常上訴❌
- 這是針對判決確定後,發現該判決在「適用法律」上有違誤時,由最高檢察署檢察總長向最高法院提起的救濟程序。其目的在於糾正法律見解的錯誤,統一法律適用,而不是重新認定事實。
- 本題是證據真偽問題(事實認定錯誤),而非法律適用錯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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