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0. 在中華民國97年5月23日以後,結婚登記以何者為申請人?
(A)當事人之一方
(B)男方當事人
(C)女方當事人
(D)雙方當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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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5), B(0), C(1), D(577), E(0) #263069

詳解 (共 1 筆)

#4346696

戶籍法§33

結婚登記,以雙方當事人為申請人。但於中華民國九十七年五月二十二日以前(包括九十七年五月二十二日當日)結婚,或其結婚已生效者,得以當事人之一方為申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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