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0. 在私有財產制度下,個人雖可自由處分自己財產,但遺囑基於其特殊意義與性質,仍 受法律相當之限制。下列關於遺囑之說明,何者正確?
(A)遺囑於做成時即生效力
(B)在欲作遺囑之人因病或他故而難以言語或書寫的狀況下,遺囑得由他人代理為之
(C)受輔助宣告人為遺贈行為時,不需經輔助人同意
(D)遺囑為無相對人之單獨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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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87), B(543), C(113), D(689), E(0) #208457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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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628767
第 15-2 條受輔助宣告之人為下列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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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第1199條規定:

 

遺囑自遺囑人死亡時發生效力。

 

說明:

 

以遺囑分授遺產,於遺囑人死亡後,有拘束受遺人之效力(最高法院38年台上字第174號判例)。以遺囑分授遺產,受遺人於遺囑人死亡後,固得根據遺囑之效力承繼遺產上之權利,然受遺人於應承繼之遺產,更以協議讓出,而與第三人分析者,亦非無效,不能事後翻異,請求返還(最高法院18年上字第1207號判例)。

 

按「遺囑自遺囑人死亡時發生效力。」、「受遺贈人於遺囑發生效力前死亡者,其遺贈不生效力。」民法第1199條、第1201條分別定有明文。依上開規定,單純遺贈(非附條件之遺贈)與一般遺囑相同,自遺囑人死亡時發生效力,受遺贈人於遺贈發生效力時必須尚屬生存。本件依來函所示,受遺贈人王君於遺囑人亡故時尚生存,該遺贈自遺囑人死亡時,即發生效力。申言之,受遺贈人自遺贈發生效力時起,取得遺贈物交付、移轉請求權(陳祺炎等三人合著「民法繼承新論」修訂3版,第380頁參照),若受遺贈人於遺贈發生效力後,未辦理受贈財產移轉登記前死亡者,自應由受遺贈人之法定繼承人繼承(民國97年10月09日法務部法律決字第0970037242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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