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0. 地方政府提出鐵路站區立體連通廊道、平台建設計畫綜合規劃報告書中,下列何者非鐵路機構應研提事項?
(A)車站聯外及周邊交通整體計畫
(B)鐵路站區土地利用計畫
(C)營運財務影響檢討
(D)施工期間鐵路營運維持計畫
(A)車站聯外及周邊交通整體計畫
(B)鐵路站區土地利用計畫
(C)營運財務影響檢討
(D)施工期間鐵路營運維持計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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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531), B(40), C(298), D(30), E(0) #3554016
統計: A(531), B(40), C(298), D(30), E(0) #3554016
詳解 (共 3 筆)
#7286993
「站內鐵路管,站外地方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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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285852
鐵路站區立體連通廊道與平台建設及毗鄰地區開發計畫審查作業要點
八、地方政府應提出綜合規劃報告書,併同地方政府與鐵路機構分別研提下列事項,陳報交通部:
(一)地方政府
1.基本社經分析:依第七點第一項第一款內容規定項目進行具體評估。
2.交通特性分析:依第七點第一項第二款內容規定項目進行具體評估。
3.本計畫之都市計畫變更:本計畫建設須辦理都市計畫變更者,應擬具書圖草案;其屬都市計畫國營事業土地檢討變更處理原則適用範圍者,應依該原則辦理。
4.土地開發與用地取得計畫:整合開發範圍內土地權屬,並研提具有執行可行性之用地取得方式。涉及公有土地或鐵路機構管有用地者,應經公有土地管理機關或鐵路機構確認,且雙方應就須回饋地方政府用地比例、面積、開發規模及管制原則達成共識,並取得同意函。毗鄰地區土地開發為本計畫之要件者,應擬定開發進度控管機制,以確保本計畫與毗鄰地區開發時程相互搭配。
5.財務計畫:依第七點第一項第十款內容規定項目進行具體評估,並提出評估預期目標與實際執行具落差時之財源籌措因應對策。
6.車站聯外及周邊交通整體計畫:包含公共運輸轉乘接駁(含場站空間配置、資訊與票證無縫運輸規劃等)及其他運具交通管理措施,並提出具體期程與分年經費編列之規劃,且地方政府須承諾同步配合本計畫之期程確實啟動執行。
7.經營管理及門禁管制規劃:地方政府與鐵路機構之經營管理內容、管理權責劃分及相關配套措施等構想。
8.應提各承諾事項之具體措施與下列應辦事項說明:
(1)提供鐵路機構作為行旅服務空間之規劃、優惠補償措施等。
(2)毗鄰地區與鐵路站區連通者,其都市更新計畫;配合本計畫辦理立體連通廊道、平台設施多目標使用者,其使用核准程序;本計畫用地取得作業;籌編車站聯外及周邊交通整體計畫經費並提出相關文件函,應於動工前完成。
(3)鐵路機構管有土地配合本計畫開發或毗鄰土地與本計畫連通者辦理都市計畫案變更。
(4)以正式文書承諾,依財務計畫核定之分擔經費分年撥付一定額度至可運用於本計畫之基金或專戶,並出具相關證明文件
(如預算書等)報請交通部審查通過者,始得執行工程經費並起算施工期程;其撥付經費未如期如數到位者,中央得自地方政府當年度或以後年度計畫型補助款先行扣抵或支付;其因可歸責於地方政府之原因而延遲,導致經費增加者,應負擔其費用。
(5)研訂基金收支保管及運用自治法規(草案)提報議會。
(一)地方政府
1.基本社經分析:依第七點第一項第一款內容規定項目進行具體評估。
2.交通特性分析:依第七點第一項第二款內容規定項目進行具體評估。
3.本計畫之都市計畫變更:本計畫建設須辦理都市計畫變更者,應擬具書圖草案;其屬都市計畫國營事業土地檢討變更處理原則適用範圍者,應依該原則辦理。
4.土地開發與用地取得計畫:整合開發範圍內土地權屬,並研提具有執行可行性之用地取得方式。涉及公有土地或鐵路機構管有用地者,應經公有土地管理機關或鐵路機構確認,且雙方應就須回饋地方政府用地比例、面積、開發規模及管制原則達成共識,並取得同意函。毗鄰地區土地開發為本計畫之要件者,應擬定開發進度控管機制,以確保本計畫與毗鄰地區開發時程相互搭配。
5.財務計畫:依第七點第一項第十款內容規定項目進行具體評估,並提出評估預期目標與實際執行具落差時之財源籌措因應對策。
6.車站聯外及周邊交通整體計畫:包含公共運輸轉乘接駁(含場站空間配置、資訊與票證無縫運輸規劃等)及其他運具交通管理措施,並提出具體期程與分年經費編列之規劃,且地方政府須承諾同步配合本計畫之期程確實啟動執行。
7.經營管理及門禁管制規劃:地方政府與鐵路機構之經營管理內容、管理權責劃分及相關配套措施等構想。
8.應提各承諾事項之具體措施與下列應辦事項說明:
(1)提供鐵路機構作為行旅服務空間之規劃、優惠補償措施等。
(2)毗鄰地區與鐵路站區連通者,其都市更新計畫;配合本計畫辦理立體連通廊道、平台設施多目標使用者,其使用核准程序;本計畫用地取得作業;籌編車站聯外及周邊交通整體計畫經費並提出相關文件函,應於動工前完成。
(3)鐵路機構管有土地配合本計畫開發或毗鄰土地與本計畫連通者辦理都市計畫案變更。
(4)以正式文書承諾,依財務計畫核定之分擔經費分年撥付一定額度至可運用於本計畫之基金或專戶,並出具相關證明文件
(如預算書等)報請交通部審查通過者,始得執行工程經費並起算施工期程;其撥付經費未如期如數到位者,中央得自地方政府當年度或以後年度計畫型補助款先行扣抵或支付;其因可歸責於地方政府之原因而延遲,導致經費增加者,應負擔其費用。
(5)研訂基金收支保管及運用自治法規(草案)提報議會。
(二)鐵路機構
1.鐵路站區土地利用計畫:管有土地開發計畫書及多目標使用計畫書(草案)。
2.營運財務影響檢討:因本計畫開發所增加或減少之營運收支差額分析。
3.營運效能影響檢討:因本計畫開發對整體路線容量及行車效率之影響分析。
4.施工期間鐵路營運維持計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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