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費者保護團體對於同一之原因事件,致使眾多消費者受害時,得受讓二十人以上消費者損害賠償請求權後,以自己名義,提起訴訟。消費者得於言詞辯論終結前,終止讓與損害賠償請求權,並通知法院。
前項訴訟,因部分消費者終止讓與損害賠償請求權,致人數不足二十人者,不影響其實施訴訟之權能。
消費者保護法 第 50 條第一項
50. 消費者保護團體對於同一之原因事實,致使眾多消費者受害時,得受讓幾人以上消..-阿摩線上測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