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0. 甲向乙借款200萬元,並提供其所有一間市值300萬元的房屋給乙設定抵押權,以擔保借款債 權。如借款債權之時效已完成,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乙對甲所有房屋的抵押權,在時效完成後5年內仍然可以實行
(B)乙之借款債權因為時效完成後消滅,不得再向甲請求給付
(C)即使甲明知時效完成,並以契約承認對乙的借款債務,乙也不得向甲請求給付
(D)若甲在不知道時效完成之情形下向乙清償借款,甲嗣後得以不知時效完成為由請求返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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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391), B(368), C(127), D(322), E(0) #2799347

詳解 (共 3 筆)

#5244428

880

抵押權擔保之債權,其請求權已因時效而消滅,如抵押權人,於消滅時效完成後,五年間不實行其抵押權者,其抵押權消滅

時效完成後抵押權之實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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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209636
(A)民法第 880 條 以抵押權擔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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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349820
根據民法§880條,我用我的方式去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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債權時效完成 ≠ 抵押權立即消滅
債權時效(15年)完成後,抵押權人仍然有5年時間行使抵押權,也就是可以向法院聲請拍賣抵押物來清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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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下是我訂正錯誤的選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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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 乙之借款債權因為時效完成後消滅,不得再向甲請求給付 --- 得,有五年的行使抵押權時效
(C) 即使甲明知時效完成,並以契約承認對乙的借款債務,乙也向甲請求給付 --- 儘管時效完成,只要「承認」,就代表拋棄時效利益,因此甲不得拒絕給付 (最高法院92年度台上字第1851號判決意旨參照)
(D) 若甲在不知道時效完成之情形下向乙清償借款,甲嗣後(不)以不知時效完成為由請求返還 --- 參見§144 I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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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上是我查找資料後的見解,如有任何問題請再告知~感謝 
(God 法律好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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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人筆記 (共 1 筆)

私人筆記#4571575
未解鎖
民法880 消滅時效五年,所以五年內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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