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0. 關於期日及期間之敘述,下列何者有誤?
(A)以時定期間者,即時起算
(B)民國110年2月11日訂立買賣契約,約定5日內付款,屆滿之日為民國110年2月16日
(C)期日或期間之末日,為星期例假日者,不影響期日或期間之計算
(D)於租賃契約中約定,租期自民國109年6月1日起算,租期1年,該契約之終止日為民國110年
5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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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24), B(32), C(252), D(16), E(0) #3010632
統計: A(24), B(32), C(252), D(16), E(0) #3010632
詳解 (共 3 筆)
#6183846
民法122條:於一定期日或期間內,應為意思表示或給付者,其期日或其期間之末日,為星期日、紀念日或其
他休息日時,以其休息日之次日代之。
他休息日時,以其休息日之次日代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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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543556
關於期日及期間之敘述,下列何者有誤?
(A) 以時定期間者,即時起算
(A) 以時定期間者,即時起算
民法第120條第1項
以時定期間者,即時起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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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 期日或期間之末日,為星期例假日者,不影響期日或期間之計算
民法第 122 條
於一定期日或期間內,應為意思表示或給付者,其期日或其期間之末日,為星期日、紀念日或其他休息日時,以其休息日之次日代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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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 民國110年2月11日訂立買賣契約,約定5日內付款,屆滿之日為民國110年2月16日
(D) 於租賃契約中約定,租期自民國109年6月1日起算,租期1年,該契約之終止日為民國110年5月31日
民法第120條第2項
以日、星期、月或年定期間者,其始日不算入。
民法第 121 條
Ⅰ以日、星期、月或年定期間者,以期間末日之終止,為期間之終止。
Ⅱ期間不以星期、月或年之始日起算者,以最後之星期、月或年與起算日相當日之前一日,為期間之末日。但以月或年定期間,於最後之月,無相當日者,以其月之末日,為期間之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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