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普考/三四等/高員級◆法學知識(包括中華民國憲法、法學緒論)題庫下載題庫

上一題
依司法院釋字第499 號解釋之見解,有關修憲程序之敘述,下列何者正確?
(A)為免不必要之紛爭,修憲程序無須公開
(B)修憲程序之重大瑕疵,係指瑕疵的存在已使程序之正當性喪失
(C)修憲之決議應一律以無記名方式作成
(D)修憲程序不得有任何瑕疵,若有瑕疵修憲結果即不生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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難度: 簡單
3F
I.S. 大三下 (2014/01/02)
D應該是無效不是不生效力
4F
I.S. 大三下 (2014/01/02)
B在解釋文的第一段就有寫了
5F
Erik Fu 高一上 (2015/02/02)
 釋字第499號
如有重大明顯瑕疵,即不生其應有之效力。所謂明顯,係指事實不待調查即可認定;所謂重大,就議事程序而言則指瑕疵之存在已喪失其程序之正當性,而違反修憲條文成立或效力之基本規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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