個人之基本所得額,為依所得稅法規定計算之綜合所得淨額,加計下列各款金額後之合計數:一、未計入綜合所得總額之非中華民國來源所得、依香港澳門關係條例第 二十八條第一項規定免納所得稅之所得。但一申報戶全年之本款所得 合計數未達新臺幣一百萬元者,免予計入。
(參考所得基本稅額條例第12條第1項第1款)
6.林先生 102 年只有來自澳門之非中華民國來源所得折合新臺幣600 萬元,下..-阿摩線上測驗